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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车场标识 ·雷势曼形象  
上海赛车场标识

  上海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赛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国际赛车场商标使用权、相关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商业开发权,郑重发表如下声明:
  上海国际赛车场商标已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商标的所有权属于上海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上海赛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国际赛车场商标中国地区的唯一总代理,已买断2004年5月14日至2007年5月13日期间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多个大类商品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家使用权,许可第三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开发经营标有该商标的产品,策划举办使用该商标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开设赛车文化旗舰店、加盟店,以及从事其他综合商务开发活动。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这一商标,或使用构成商标的任何部分。凡需在上述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预先向上海赛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一经发现,上海赛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上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上海国际赛车场有限公司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赛车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2004 年6月14日(此声明刊登于2004年6月17日《新民晚报》F1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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